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(tōngzhī)
中国(zhōngguó)核工业集团(jítuán)有限公司、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能源建设(néngyuánjiànshè)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电力规划设计总院(zǒngyuàn)、中国核电发展中心:
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我局(wǒjú)制定了(le)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印发(yìnfā)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2025年4月(yuè)28日
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(zànxíngbànfǎ)
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,规范核电建设市场秩序,合理(hélǐ)确定核电工程造价(gōngchéngzàojià),保障核电工程质量,促进核电产业协调健康发展(fāzhǎn),确保核电安全万无一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核电行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(bànfǎ)适用(shìyòng)于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,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核岛工程、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(BOP)工程。
第三条 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,遵循科学公正(gōngzhèng)的(de)原则,维护国家利益和核电建设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履行(lǚxíng)核电工程定额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,主要负责(fùzé)以下工作:
(一)制定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及相关(xiāngguān)政策;
(二)组织建立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定额管理体系;
(三)批准(pīzhǔn)核电工程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;
(四)批准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(qīngdān)计价规范;
(五)批准核电工(gōng)程(gōngchéng)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系数;
(六)监督检查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有关工作;
(七)其他(qítā)重要事项。
第五条(dìwǔtiáo) 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专家委(wěi)员会,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审查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。秘书处设在中国核电发展中心,负责专家委日常工作。
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(jú)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(chéngdān)核电工程定额总站工作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,具体工作如下:
(一)组织编制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;
(二)组织编制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(jìjià)规范;
(三)定期组织收集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人工工日(rì)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,测算价格调整系数;
(四)负责核电工程定额软件的开发、应用和推广工作,建立(jiànlì)和维护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数据库(shùjùkù)和信息化平台;
(五)承办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(qítā)相关工作。
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(jùbèi)核电(hédiàn)工程建筑安装资质的相关单位,按照(ànzhào)定额总站的统一规范要求,分别承担核电工程定额分站工作,具体工作如下:
(一)收集并提交(tíjiāo)基础(jīchǔ)数据和材料,协助定额总站开展核电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;
(二)定期收集并(bìng)提供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核电工程人工(réngōng)、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;
(三)提出定额制修订建议(jiànyì)。
第八条 核电工程定额(dìngé)编制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。
(一)工作准备。定额(dìngé)总站会同各定额分站组织成立编制(biānzhì)组,拟定工作大纲,明确编制原则依据、主要内容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、编制组人员(rényuán)与分工、进度安排等。
(二)编制初稿。编制组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、广泛(guǎngfàn)收集数据,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(wèntí)或技术问题,应进行测算(cèsuàn)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,并形成相应报告,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定额初稿。
(三)征求意见(zhēngqiúyìjiàn)。定额(dìngé)总站(zǒngzhàn)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(chūshěn)。编制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,由定额总站正式征求行业各有关单位意见。定额总站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,形成定额送审文件。
(四(sì))技术审查。中国(zhōngguó)核电发展中心组织召开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会议,对定额送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。
(五)批准发布。定额总站根据专家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报批文件,经中国核电(hédiàn)发展中心复核后,按程序报国家(guójiā)能源局批准。
第九条 为适应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在核电工程建设中的(de)应用,核电工程定额实行(shíxíng)动态管理(guǎnlǐ)。定额总站组织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(jìnxíng)适用性评估,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,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。
第十条 定额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,及时提出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(tiáozhěng)建议,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,由(yóu)定额总站公布(gōngbù)实施。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,也可根据需要(xūyào)适时调整。
第十一条 定额(dìngé)总站及定额分站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关工作(gōngzuò)制度,由所在单位保障工作经费,不得另行收取费用。
第十二条 核电工程定额经国家(guójiā)能源局批准后,由定额总站委托(wěituō)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。
第十三条(dìshísāntiáo)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《关于印发〈核电工程定额(dìngé)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能(néng)科技〔2016〕140号)同时废止(fèizhǐ)。

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(tōngzhī)
中国(zhōngguó)核工业集团(jítuán)有限公司、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能源建设(néngyuánjiànshè)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电力规划设计总院(zǒngyuàn)、中国核电发展中心:
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我局(wǒjú)制定了(le)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印发(yìnfā)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2025年4月(yuè)28日
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(zànxíngbànfǎ)
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,规范核电建设市场秩序,合理(hélǐ)确定核电工程造价(gōngchéngzàojià),保障核电工程质量,促进核电产业协调健康发展(fāzhǎn),确保核电安全万无一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核电行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(bànfǎ)适用(shìyòng)于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,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核岛工程、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(BOP)工程。
第三条 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,遵循科学公正(gōngzhèng)的(de)原则,维护国家利益和核电建设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履行(lǚxíng)核电工程定额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,主要负责(fùzé)以下工作:
(一)制定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及相关(xiāngguān)政策;
(二)组织建立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定额管理体系;
(三)批准(pīzhǔn)核电工程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;
(四)批准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(qīngdān)计价规范;
(五)批准核电工(gōng)程(gōngchéng)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系数;
(六)监督检查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有关工作;
(七)其他(qítā)重要事项。
第五条(dìwǔtiáo) 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专家委(wěi)员会,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审查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。秘书处设在中国核电发展中心,负责专家委日常工作。
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(jú)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(chéngdān)核电工程定额总站工作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,具体工作如下:
(一)组织编制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;
(二)组织编制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(jìjià)规范;
(三)定期组织收集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人工工日(rì)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,测算价格调整系数;
(四)负责核电工程定额软件的开发、应用和推广工作,建立(jiànlì)和维护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数据库(shùjùkù)和信息化平台;
(五)承办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(qítā)相关工作。
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(jùbèi)核电(hédiàn)工程建筑安装资质的相关单位,按照(ànzhào)定额总站的统一规范要求,分别承担核电工程定额分站工作,具体工作如下:
(一)收集并提交(tíjiāo)基础(jīchǔ)数据和材料,协助定额总站开展核电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;
(二)定期收集并(bìng)提供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核电工程人工(réngōng)、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;
(三)提出定额制修订建议(jiànyì)。
第八条 核电工程定额(dìngé)编制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。
(一)工作准备。定额(dìngé)总站会同各定额分站组织成立编制(biānzhì)组,拟定工作大纲,明确编制原则依据、主要内容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、编制组人员(rényuán)与分工、进度安排等。
(二)编制初稿。编制组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、广泛(guǎngfàn)收集数据,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(wèntí)或技术问题,应进行测算(cèsuàn)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,并形成相应报告,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定额初稿。
(三)征求意见(zhēngqiúyìjiàn)。定额(dìngé)总站(zǒngzhàn)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(chūshěn)。编制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,由定额总站正式征求行业各有关单位意见。定额总站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,形成定额送审文件。
(四(sì))技术审查。中国(zhōngguó)核电发展中心组织召开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会议,对定额送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。
(五)批准发布。定额总站根据专家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报批文件,经中国核电(hédiàn)发展中心复核后,按程序报国家(guójiā)能源局批准。
第九条 为适应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在核电工程建设中的(de)应用,核电工程定额实行(shíxíng)动态管理(guǎnlǐ)。定额总站组织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(jìnxíng)适用性评估,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,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。
第十条 定额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,及时提出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(tiáozhěng)建议,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,由(yóu)定额总站公布(gōngbù)实施。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,也可根据需要(xūyào)适时调整。
第十一条 定额(dìngé)总站及定额分站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关工作(gōngzuò)制度,由所在单位保障工作经费,不得另行收取费用。
第十二条 核电工程定额经国家(guójiā)能源局批准后,由定额总站委托(wěituō)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。
第十三条(dìshísāntiáo)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《关于印发〈核电工程定额(dìngé)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能(néng)科技〔2016〕140号)同时废止(fèizhǐ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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